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非对称仲裁条款仅仅允许一方当事人从诉讼或仲裁中选择其一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而另外一方只能服从安排。目前,中国尚未对此有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意见也并不一致。笔者在对其概念、类型、特征、性质以及背后的价值考量进行梳理之后,通过研究分析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和司法判例,发现非对称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国关于“或裁或审”协议无效的立场是否会成为其效力认定的法律阻碍,以及非对称仲裁条款是否实质违反了我国的“或裁或审”制度。经分析,非对称仲裁条款并不等同于“或裁或审”协议。无论是受益方行使选择权前后还是放弃选择,理论上都不会出现又裁又审问题。最后,笔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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